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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莱特币七年不还惹官司 法院判决:虚拟货币属网络虚拟财产必须还

2022-09-23 12:15

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监管部门也一再提醒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是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纠纷却时有发生。法院会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的性质呢?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借还纠纷的二审判决书,法院明确表示,目前并无法规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最终判决借钱的被告需返还原告莱特币3.3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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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朋友3.3万个莱特币七年不还被告上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翟某与被告丁某两人本来是朋友,2014年12月,丁某向翟某借了5万个莱特币用于基金投资。

双方借条载明,丁某借到翟某莱特币五万个,约定于2015年7月到10月15日全部还完,如不能按时归还,则以每个莱特币19元的价格等价偿还人民币,但优先偿还莱特币。

然而,直到2017年4月,丁某只还了1.7万个莱特币,还有3.3万个莱特币未返还。虽然翟某多次催要,但丁某一直拒绝偿还。2019年2月之后,丁某甚至“玩消失”,不再回复翟某的信息。讨债无门的翟某只得将丁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莱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莱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现丁某拒不返还莱特币,侵犯了翟某的财产权利、民事权益。法院一审判决,丁某返还翟某莱特币3.3万个。

丁某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丁某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虚拟货币的投资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自己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标的物,一审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二审中,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北京市一中院在二审判决指出,此案有两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莱特币是否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虽然有关部门的文件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还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违法性,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翟某出借的莱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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